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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实质响应:价格、计划、工期、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生效时间,截止时间前可修改、可补充、可撤回(保证金可退),截止时间后只能撤销,撤回投标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后修改补充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仍可重新投标;撤销,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保证开标公正可邀请主管部分、监察机关、公证机构参加但不能主持开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般招标不得指定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的2%(12版之后80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取消,13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仍然有80万上限,监理案例考试以条例为准2%);履约保证金不超中标合同金额10%,质量保证金,不超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转让指的是全部一并转让第三人,转包。肢解,以分包之名进行转包。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找中标人或分包人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一方按照分包合同(协议)追究责任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改)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可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生效时间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 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人承受的价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应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例: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招标信息不一致 招标人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有差别提供需求目标、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内容、评标委员会有差别提供澄清与说明机会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例 随意和盲目设定投标人要求 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资质、人员资格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例 设定投标人获得过“新唐杯”等特定区域内奖项 设定投标人具备有河北省内业绩如“安济杯”等特定区域业绩 设定投保人具有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等特定行业业绩(图书馆建筑工程,要求投标人有教育建筑行业业绩作为条件或加分项) *限制和排斥本区域、本行业以外的企业。 *全国性(国家级)奖项可以作为加分条件比如“鲁班奖”;100万kw燃煤机组安装业绩;200km以上的软土地基高速公路业绩;高海拔、冻土地基处理等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以外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厂家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限定进口产品或对进口产品加分 限定必须在招标文件列举的品牌、厂家中选择 设定特定的专利、品牌、厂家加分 *可以表述为,参照或相当于,比如手机,相当于“小米牌 su7的性能和参数”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混合所有制 组织形式: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型企业 不得限定,不得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都没有否决其投标 有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有一项,不属于否决投标的条件(为了鼓励交易,二者具备其一不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包括了国家要求和招标人的要求 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等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成本指的是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企业个别成本) 高于招标文件最高限价超过了招标人的承受能力(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工期100天,投标文件120天 招标文件最高限价1000万,投标文件1200万 ****分析总结:当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规定的日期、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招标文件要求的均构成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或接收后可以否决其投标处理。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就一个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形: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 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补充】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的情形: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知识点完毕↑】
【以下是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项目监理机构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1)外地企业投标时,必须与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问题:1.事件1中,指出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说明理由。
答: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招标人在招标时不得排斥或限制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投标时,必须与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案例2:
某外商独资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2:建设单位对设备采购和安装一并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1)接收联合体投标(2)最高投标限价为1850万元(3)评标基准价位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数平均值的95%(4)评标委员会向建设单位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由建设单位从中确定中标人,开标后,各投标人的报价及出现的状况见表格
投标人 | 投标报价(万元) | 投标人出现的状况 |
A | 1540 | 联合体协议签章不全 |
B | 1850 | —— |
C | 1800 |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修正报价为1450万元 |
D | 1550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保证金 |
E | 1500 | —— |
F | 1620 | 联合体中有一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
G | 1600 | —— |
H | 1880 | —— |
问题:
2.事件2中,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人有哪些?评标基准价是多少万元?招标文件中的规定(4)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1.事件2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的投标人有A、D、F、H
A联合体协议签章不全不能生效视为无联合体协议 D未在规定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为没有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 F联合体中一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资质不符合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H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评标基准价=[(1850+1450+1500+1600)/4]*95%=1520万元
3.招标文件规定(4)妥当。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不多于3个的中标后选人,并排序。本案例建设单位为外商独资,非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案例3:
某工程,建筑面积12万㎡,计划工期26个月,工程估算价4亿元。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和施工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监理单位起草施工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下列要求:(1)投标单位须有近5年建筑面积为10万㎡以上的同类工程业绩;(2)投标单位须在本工程所在地具有同类工程业绩;(3)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的更换;(4)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5)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为1000万元;(6)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单标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问题: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事件1中假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有
不妥之处一:(2)投标单位须在本工程所在地具有同类工程业绩.
理由: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地域性的工程业绩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不妥之处二:(4)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
理由:招标文件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不妥之处三:(5)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为1000万元。
理由:工程估算价4亿元,投标保证金上限为2%,400(百万)*2%=800万元
不妥之处四:(6)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单标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案例4:
某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工程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不妥之处一: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
理由:应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不妥之处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价款、质量、工期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内容一致,双方不得违背合同实质内容或另行签订协议。
问题2.在施工招标资格审核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正确。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本行政区域以外企业为不合理要求,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
问题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写出正确做法。
答:不妥之处一: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
理由: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有建设单位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担任。
不妥之处二: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理由: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低于评标文委员会总人数的2/3,应为4人。
正确做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4人。
问题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答:B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为无效标。
理由:投标标价明显地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不能说明理由,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D施工单位投标有效。
理由:投标文件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作为投标报价。
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H施工单位解释和澄清或视为包含在其他报价内。